[5]陈金钊:《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载《文史哲》2005年第6期,第147页。
[34] 注释: [1]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在司法上无法找到解决标准的问题。
我们文明的安全以及前进进程的保持,对于我们和我们的后人来说,比之眼下有颁布一部具体法律,要重要得多。司法审核并非阻挡变革的绝对障碍,它大不了只能将过程加以拖延,并使得制宪机构必须对有关的原则加以否定或加以重申[32]。第二,两者都试图在国家和其组成实体之间保持平衡。知识界专家学者有的从经济学角度,有的从农业发展角度,有的从产业结构角度,有的从环境保护角度,有的从制度创新角度,有的从人才队伍角度,谈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19]。这是因为公民的私权利通常不与他人权利或权力发生联系,只要他人不干涉,他就能够依实体法规则而实现自己的权利。
……美国宪法最突出的特征体现在互相监督制衡的分权体制上,各个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协调更主要是通过程序进行的。托克维尔分析美国宪法时说,允许私人弹劾法律,使对法律的审判与对人的审判紧紧地结合起来,还会保证法制不轻易地受到攻击。长尾龙一:《近代日本法思想史》,有斐阁,1979年,ニ四八一二四九ページ参照。
[57]长尾龙一即有这样的判断。战后,国体宪法学已在日本法学界受到了更为彻底的蔑弃,连国体概念本身都已成为死语。当然,这也正是美浓部达吉的高明之处,而且同样高明的是,美浓部达吉在这里所应用的国家法人说,也是同样留德出身的穗积、上杉一方所难以抵御的。[47]《穂积八束博士论文集》,有斐阁,昭和十八年,八九四ページ。
[4]在日本现代著名法学家野田良之、碧海纯一所编写的《近代日本法思想史》中,专门有长尾龙一所撰写的《法思想中的国体论》一章。林来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7]如《管子?君臣篇下》中有四肢六道,身之体也。但平心而论,如果从宪法学的角度而言,其持论本身并不是无根之游谈,也有别于直接依靠虚构的建国神话所建构的那种伦理、文化意义上的国体概念,而是在《明治宪法》上拥有规范依据的。他所说的国家形态,意大利文为governo,中文亦被译为政体。而穗积八束不满足于主权归属于国家的主张,进而追究主权到底归属于国家之中的何人之手,从而在国家法学中引出了国体的概念。
为此,它们之间的争论从某种意义而言并非围绕着是否全面去政治性的斗争,而是去政治化形态的分歧。当然,根据日本宪法学者富塚祥夫的研究,穗积八束的这种国体论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参照冨塚祥夫:日本宪法学における国体论の展开一穂积八束と上杉慎吉の比较を中心に一,《东京都立大学法学会雑志》,第26卷代号(1985年7月)。摘要: 日本《明治宪法》初期所创生的以穗积八束为代表的国体宪法学,可视为亚洲宪法学的先驱形态。这里之所以特意提到19世纪的德国国家法学,是因为如前所述,穗积八束本人的学术背景正可以追溯到这里,其导师拉班德便是德国近代国家法学的代表性人物之一。
日本的有关研究尚可参见长尾龙一:穂积宪法学雑记,《法哲学年报》,1969年号(1970年)。[51]美浓部达吉:帝国の国体と帝国宪法,《法学协会雑志》第21卷第6号。
[74]但即使事实如此,亦难以否定,早在此前,国体与政体这两个概念的区分就已经在日本学人那里完成了,而Rathgen这一学说本身的影响亦未超过穗积八束的国体宪法学。在这些国家形态论中,尽管国家形态本身存在二分法和三分法的区別,但分类的标准总体上更趋一元化。
无需赘言,在国体与政体之间,穗积八束显然更为重视前者,并有将前者加以神圣化、绝对化的倾向,认为国体的变更意味着反叛或革命,实不可轻变。相反,刚回国的各种言行,便在那些对他的留学成果颇为期待的时人眼里,映现出了露骨迎合权力的印象,就连后来成为其忠实弟子的上杉慎吉,也曾在早期辱骂其为曲学阿世的御用学者。他的主要手法就是将穗积八束所言的国体作为政体的一部分内容,一并纳入广义的政体范畴之中。比如,穗积很早就认识到国家三要素论,指出:国家乃以一定之土地及人民为基础,以独立之主权实行统治之团体。而其所具有的高度政治性的理论特质,也使其在实定法层面上留下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并使其毫无悬念地为神权主义乃至军国主义所利用,成为极端保守乃至反动的政治意识形态的理论婢女。《穂积八束博士论文集》,见前注[47],八一九ページ。
[33]在《明治宪法》颁布前夕,穗积学成归国,旋即成为东京帝国大学教授,担纲该大学宪法学的第一讲座,俨然有宪法学王子之气象,[34]不久之后,便骎骎乎成为名重一时的帝国宪法学权威。[60]相对晚近的部分日本学者也持有这样的观点。
《汉书?成帝纪》中有温故知新,通达国体一语。[50]长尾龙一,见前注[45],四十四—四十五ページ。
[56] 其实,如果追溯到德国近代国法学的源流中去,便会发现美浓部达吉的这个理论,几乎只是对当时德国国法学界中居于通说地位的有关学说的一种转述。穗积八束的保守主义立场也远迈乃师拉班德。
[8] 但正如战后日本历史学者泷川政次郎曾经指出的那样,在进入江户时代(1603—1867年)之后,随着国家观念的逐渐觉醒,日本开始形成一种以国体为核心话语的观念,主张独尊日本自身的皇国之道。Aristotle, Politics,trans. Ernest Bark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p.135—136. [67](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页19。穗积八束等人的宪法理论,即可视为这种学术型宪法学的先驱形态。法治之主义者,则无非以法则拘束权カ,一同防止权カ之专制,以期政治之公正也。
在方法论上,它恰恰是不彻底的,恰恰没有真正理解近代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堂奥与实践谋略。它经过了实证法学的洗礼,但属于一种非完全去政治性的理论体系。
[35] 但应该看到的是,其实在方法论上,穗积的国体宪法学并未完全背离拉班德所力主的立场,即将法学的任务严格限定于实定法的逻辑建构之内。但众所周知,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区分所谓的国体和政体,而是按照统治者的多寡这个标准,区分了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这三种政体。
[46]如细加分析,我们可看到以下两个部分构成。[7]由于古代日本曾长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国体一词在历史上也随之流入日本,并成为日文中的一个汉字词汇,其意与中国古代的上述含义大抵相近。
而唯有从国家类型学的整个国际学说史发展脉络以及近代亚洲国家的历史处境之中,才能重新完成这种评价。然Staatsform之观念仅意指基于国家之宪法即政治组织之差异者,其意与Verfassungsform又或Regierungsform同,于我普通之用语中乃相当于政体,如所谓君主政体、共和政体者,即此之谓也。[69]杉原泰雄;《宪法I ?宪法総论》,有斐阁,1987年,九十六—九十七ページ。正如已有日本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他一方面在政体论上将权力是否分立作为判断立宪与专制的具体标准,另一方面则在国体论上主张主权单一不可分的观念,并且将日本的君主主权加以实体化,这至少在外观上就形成了矛盾。
具体而言,在美浓部达吉看来,所谓的国体,其实就像国民性(national character)那样,是一种非法学上的概念,但它又不是一种与法学全然无关的用语,而是可以作为一种理法或作为一种不成文宪法而发挥作用的非法学性质的概念,[61]质言之,就是一种非实证主义法学意义上的概念。[21]中国学者潘昌龙甚至认为,日本近代的这种国体论,至少可以归纳出三个基本信条,即所谓的神国思想、尊皇思想以及大和魂论。
[42]至于主权之归属,穗积八束不接受同时代德国主流国家法学的一个重要观点,即从国家法人说的立场出发,认为主权乃归属于具有法人格的国家本身。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看到,从亚里士多德式的政体论到马基雅维利和博丹的政体分类,再到德国近代国家法学中的Staatsform这个概念,西方的国家类型学实际上经历了不断从实质性概念到形式性概念的转化过程。
[8]长尾龙一,见前注[4],二三三ページ。本来,在近代德国国法学者之间,这种矛盾或者通过主权(或统治权)概念的抽象化、理念化来解决,即认为国家活动即使独立于君主的自然意志,[44]在名义上也是归属于君主的,为此将君临而不统治也作为君主主权的一种形态。